在电子游戏产业蓬勃发展的背后,一系列法律问题也随之浮现,其中游戏“换皮”抄袭现象尤为引人关注。所谓“换皮”抄袭,指的是一款新游戏在美术设计上采用了与前作不同的形象,但在游戏机制的核心玩法、界面布局等关键要素上,却与前作高度相似或完全一致。
近期,一场围绕《某某觉醒》游戏的“换皮”抄袭风波在业界掀起了波澜。该游戏由成都乐某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联合开发和运营,因被指抄袭而卷入了法律纠纷。据指控,深圳市九某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和海南番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并运营的《某某官》游戏,在玩法机制、界面设计等方面与《某某觉醒》存在实质性相似。
面对指控,两家被诉公司辩称,《某某觉醒》和《某某官》的游戏整体结构均源自更早的游戏作品,且《某某觉醒》缺乏独创性,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同时,被诉游戏即便构成侵权,扣除相关费用后并无盈利,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经过详细比对,法院发现《某某觉醒》与《某某官》在游戏整体结构、玩法系统上几乎如出一辙,甚至在游戏元素的参数类型、具体数值等方面都一一对应,唯一的区别仅在于美术素材。与此同时,《某某觉醒》与被诉方所提及的其他在先游戏在细节上存在显著差异,证明了其独创性。
一审法院最终认定,被诉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并判决深圳市九某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和海南番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开发、运营和推广《某某官》游戏,同时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50万元。然而,这一判决并未得到被诉方的认可,他们随即提起上诉。
在二审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深入探讨了游戏“换皮”行为的法律规制路径。审判长王晓明指出,游戏元素及其组合体系属于玩法层面的机制设计,这类设计本质上属于思想、系统或操作方法,并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因此,单纯的游戏玩法机制设计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那么,游戏“换皮”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呢?王晓明认为,在电子游戏领域,玩法规则的借鉴与模仿是常态,但过度的模仿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他强调,应坚持损害中性观和动态竞争观,从游戏产业创新规律与行业发展生态出发,综合分析被诉行为是否对经营者的核心竞争利益造成了实质损害,是否超过了合理限度,以及是否违背了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
二审法院最终认定,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维持了一审判决。这一判决不仅为游戏“换皮”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也为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的示范效应已经显现。在广东高院审理的另一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重大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某某梦》案中,法院同样以本案的判决形式明确了游戏玩法规则不构成作品,不宜适用著作权法解决游戏“换皮”纷争,而应综合判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这一系列判决无疑向游戏企业发出了明确信号: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不能仅依靠模仿和“拿来主义”来立足,而应通过创新来推动游戏产业的发展。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游戏产业的健康长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