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起涉及网络游戏领域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宣判,引发了广泛关注。案件的核心在于,一名电商平台商户因销售热门游戏的破解存档而被判赔偿游戏运营商经济损失。
该案原告为某热门游戏的著作权人及运营商,而被告赵某某则在网上某平台经营一家店铺,专门销售该游戏的破解存档。这些破解存档允许用户绕过游戏内的付费机制,免费获取大量游戏资源,如虚拟货币、皮肤等。
原告公司指出,赵某某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游戏的正常运营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他们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然而,赵某某在辩护中声称,自己与原告公司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他强调,自己仅经营网络店铺,从事线上销售业务,而原告公司是电子游戏的开发、运营和推广者。他还提到,自己的店铺经营时间很短,且已删除涉案商品链接,不存在侵权故意。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赵某某的行为确实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法院指出,原告公司通过售卖游戏道具、角色等获利,而这些内容均有明确的收费标准。赵某某销售的破解存档文件,使得用户无需向原告公司支付费用即可获取相关道具和角色,从而损害了原告公司的合法利益。
法院进一步解释,赵某某的行为不仅导致原告公司未获得相应收益,还增加了游戏运营成本和安全风险。因此,赵某某的行为破坏了游戏的运营管理秩序,影响了原告公司的游戏收益。
最终,法院判决赵某某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双方均未对判决提起上诉,并已自动履行,案件现已生效。
在判决中,法官还特别指出,在互联网经济中,判断双方是否存在竞争关系需要突破传统的“同业竞争”观念。只要经营者存在干扰他人正常商业模式、攫取用户资源或破坏竞争优势等行为,即可认定存在竞争关系。
法官进一步解释,虽然赵某某与原告公司分属不同经营领域,但赵某某的行为直接针对游戏用户群体,通过提供破解存档攫取了原告公司的潜在用户付费机会,削弱了其收益模式。因此,双方存在事实上的竞争关系。
法官还提醒,随着互联网业态的蓬勃发展,形式多样的侵权行为层出不穷。对于此类新类型侵权行为,法院在审理时会从竞争关系实质化、行业道德标准、社会公共利益等多维度进行评价,以适应新型业态发展需求,为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